|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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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襄阳市扬帆纺织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财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扬一帆纺织有限公司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4999200元、利息347173.32元、罚息(1347939.13元及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本金499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6%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利息347173.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6%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老河口市财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20元,减半收取计31160元,由被告湖北金鹏飞纺织有限公司、老河口市财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