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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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4666号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振国。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江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2020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1.5元,由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