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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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金华市永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经营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华市永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525元(金华市永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由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至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08;开户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