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21000元,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515824元,合计636824元。扣减已经支付的1万元以及应当向***支付的3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623824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开发区支行,卡号:62×××35)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3000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6元,减半收取5203元,由原告***负担183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各负担2510元。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鉴定费1750元,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此款当事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赔偿款等各项费用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 2、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