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金隆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通化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2年3月14日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房屋价值损失、越冬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8,060元。(2019年6月1日以后的过渡补助费为750/每月,越冬补助费为1,000元/每年,计算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为止)。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