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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回购款人民币700000元和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回购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5800元,由被告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浙***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国商投控股有限公司、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