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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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货款1645767元及逾期利息(以3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48546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以270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2元,由被告广东天劲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