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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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951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76元(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71元,***负担8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7元(***已预交),由***负担9136.2元,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9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