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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嘉年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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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9511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76元(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71元,***负担88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7元(***已预交),由***负担9136.2元,西安市陕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9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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