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新派体育健身运动有限公司 陕西省击剑协会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派体育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房屋租金888000元及违约金53942元(按照月租金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派体育健身运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的水、电费113185.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派体育健身运动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42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派体育健身运动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新派体育健身运动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