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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筠连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宜宾市锐奕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修车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修车费80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替代性交通费2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8元,被告***负担1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李有均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5-28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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