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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4629号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西茂,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

被告: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鲜蔚宽,职务不详。

被告: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刘伟,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3年11月1日,汉族,职业不详,住***。

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6日***代表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0天,承诺过期月按照2分息计算。原告建行转账给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户下。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27日通过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借款条二次各转账2万元共计4万元。2018年6月11日找到***要求还款,其承诺2018年7月底付100万元,利息年内付清。至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0万元借款;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与原告核实,被告陕西荣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号,被告西安市长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段XX号XX幢XX号,***实际居住地为西安市长安区XX街XX小区,原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XX路XX号XX大厦XX楼。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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