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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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宇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辽宁宇涛特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辽01民终769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民初14211号民事判决。 如果被申请人沈阳宇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申请人沈阳宇涛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