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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尾款4,707,876.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利息款598,815.67元(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期间),并自2019年8月15日起,以本金4,707,87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1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帝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947.00元,原告哈尔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自负2,66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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