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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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 二、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6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至款项付清止; 三、驳回甘肃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35.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1元,共计4906.27元,甘肃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4.97元,徐州腾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8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