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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 常州衣塑服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 常州宇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691998.01元,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96921.39元、罚息12300.93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7000元; 三、被告***、***、***、常州衣塑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宇虎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常州衣塑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宇虎商贸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7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衣塑服饰有限公司、常州市尚郡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宇虎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