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189172.11元、逾期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计算方法: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39%的基础上上浮30%的标准计算;复利计算方法: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上述资金,上述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有权对位于南部县房屋(不动产证号:川(2018)南部县不动产权第××号)实现抵押权,并就前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