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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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02财保66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 负责人孔祥歌,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1:大连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2:***,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3:***,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4:***,女,****年*月**日生,满族,住***。 被申请人5:***,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6:***,女,1965年11月19日,汉族,住***。 被申请人7:***,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8:***,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9:***,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10:***,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11:***,女,****年*月*日生,满族,住***。 被申请人12:***,男,****年**月**日生,回族,住***。 被申请人13:***,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17062.16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条零二条之规定、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417062.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