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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126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907.8元; 三、被告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8907.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负担156.5元,由被告合肥宇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政文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