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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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金星石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春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伊春金星石油有限公司加油款131205元; 二、驳回原告伊春金星石油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05元,由被告伊春山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