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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1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扬帆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德平化工有限公司、余姚市佳佳信塑胶颜料有限公司、慈溪市鑫涵颜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黄山惠邦物流有限公司汇票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