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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8189.2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9241.28元,合计167430.5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8189.2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9241.28元,合计167430.51元。 以上款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款至如下账号:户名:绥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葫芦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马路湾支行;帐号:64×××95;行号:31422710002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7元(已减半),鉴定费2842元,合计3929元,由被告***负担1964.5元,被告***负担196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