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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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溪佰汇铜业有限公司 沈阳凯地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华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凯地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本溪佰汇铜业有限公司货款461974.6元、承兑汇票贴息费用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491974.6元; 二、被告沈阳华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凯地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本溪佰汇铜业有限公司货款461974.6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2250元,由沈阳华特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凯地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