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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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巴东县巴山遥齐心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23926.91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16905.21元、护理费63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8458.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700元,合计99124.32元,由原告***自理9912.43元,由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50000元,由被告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39211.89元(被告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23709.71元在执行时予以扣减)。上述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