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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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木斯旻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佳木斯市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款项共计435411.8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如下:以199645.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时止;以186360.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31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时止;以4940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时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1/4的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佳木斯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佳木斯旻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对于不能清偿部分,以其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原告佳木斯市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被告***、***对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追偿款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佳木斯市晟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同上款一并给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