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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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 铜陵市金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铜陵市金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3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付); 二、被告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经清偿的部分,向被告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16元,由被告铜陵杭湖水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凯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鹏泰超细矿粉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