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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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251.78元。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84854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6366元。 被告***及被告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3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原告***、***负担485元,由被告***、祁县长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