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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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临沂市罗庄区金盛价格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543.4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18.2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18.18元; 四、被告利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84.34; 五、被告利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61.82元; 六、被告利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1.82元; 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2200元; 八、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400元,折抵其已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超支垫付款4600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承担83元,被告***承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