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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105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余款60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由金华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99466.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经济损失3315.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2元,由***、***、***、***负担1412元,***、金华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