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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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迪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人民币21.9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息至该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绿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海湾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