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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3395.2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由原告领取其中的92395.23元,由被告***领取其中的1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62760.51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9元,减半收取1724.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744.50元,由原告***负担1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7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