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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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丰达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臻隆实业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家湾支行 甘肃兆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臻隆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家湾支行借款本金607,359.02元,利息14,588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1日止,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69%另行计付,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利随本清); 二、被告兰州丰达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兆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兰州丰达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兆丰商贸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州臻隆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保全费3640元,由被告兰州臻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