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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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佛山市双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佛山市双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货款14280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元,由被告佛山市双鹏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