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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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746.6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残疾赔偿金60134元、营养费1253.31元、护理费4339.2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29088元,共计107361.2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350、营养费24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合计4596.69元的70%,计款3217.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1253元;被告***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