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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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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民初1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锡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住***。

法定代表人:林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常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杨伟明,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建志财务咨询部(以下简称建志咨询部)、珠海经济特区建设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财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以下简称珠海建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粤民再168号民事裁定及(2017)粤民再16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9)珠中法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2007)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反诉原告)建志咨询部、建设财务公司、珠海建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本诉被告)长城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本诉按原告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825元,由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19-7-16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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