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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424.35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截止2018年10月10日为6974.02元,后续违约金以实欠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原告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被告***退还停车费840元; 三、驳回原告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2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15元,原告负担2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被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迳付原告差额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