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泰安供电公司 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 泰安市金典典当有限公司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电力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泰安市金典典当有限公司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期限至2035年1月26日)对泰安市延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的35亩土地及厂房三间(即泰土国有(2012)第D-0289号、泰土国有(2012)第D-0003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厂房、车间)享有租赁权。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泰安市金典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