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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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儋州鸿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儋州华宇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为“琼儋州19068”、“琼儋州19069”两艘渔船的实际所有权人; 二、被告儋州华宇渔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琼儋州19068”、“琼儋州19069”两艘渔船2015-2016年度的燃油补贴款14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儋州华宇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儋州华宇渔业有限公司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