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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
江苏金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大理鼎邦沥青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2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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