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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牡丹江天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佳木斯合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润达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润达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工程款609854.14元;

二、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润达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电气工程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自2012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电气工程款履行之日;

三、驳回原告牡丹江市润达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7元(原告润达公司预交12277元),由被告亿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6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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