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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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8份《汽车租赁合同》及8份《汽车转让合同》于2019年7月9日解除; 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2387元; 三、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477.4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3元,由原告佛山市车之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21元,被告广州市绿玛居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