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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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合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美医药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175,500元及利息(以175,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合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74.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信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