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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牛城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范为浩、顾斌斌、李传伟、宋磊、王胜、朱浩勇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353,943.94元、利息67,336.70元、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罚息345,467.90元、复利11,098.62元、律师费60,000元、仲裁费73,853元及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涉案《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93.60元,减半收取计15,046.80元,由被告上海捷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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