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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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赔偿损失29854.46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赔偿损失49757.44元;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赔偿损失69660.42元;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赔偿损失29854.46元; 五、***、***、施美宇、***在继承施德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9002.25元(***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负担5906.25元,由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6元,由***负担860元,由***负担1204元,由***、***、***、***、施美宇按上述第四、第五项责任方式负担516元,各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可于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3096元。鉴定费8300元(***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畅进物流服务部、***负担830元,由佛山市现通物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5元,由***负担2075元,由***负担2905元,由***、***、***、***、施美宇按上述第四、第五项责任方式负担1245元,各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迳付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