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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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 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报酬552万元,并支付以55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434086.67元,合计595408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66元,由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387.39元,由被告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47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