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安县艺术中心 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西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西工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的《书画销售协议》; 二、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150000元; 三、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6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西工分公司、河南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