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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编号为(2016)佛银授合字第100008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8880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4.785%计算,从2018年12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同时,以2018年12月17日之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2018年12月17日止); 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0757顺德0620160413002、0757顺德0620160413001、0757顺德0620160413003、0757顺德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与本院(2018)粤06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547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99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006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95060.64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普金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