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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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884080.8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财产保全费494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骆雪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