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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884080.85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财产保全费494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骆雪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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