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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仙庄支行
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8128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25日起以所欠原告货款1812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货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446元,由被告深圳市光华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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