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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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246元,由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