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景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给付原告广西景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577.77元、公摊水电费170元、代收垃圾费2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73.33元,共计2425.1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